香港投资移民投连险的合规范围、认购时点与维持义务
香港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把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列为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的一类,一张保单由此成为可以承接全部2,700万港元投资额度的载体。
一张保单最终能否计入,须逐项核对四件事:产品是否在册、账户是否合规、时点是否落在投资期内、资金合规说明。
投连险在获许投资资产中的位置
截至2026年2月底,投资推广署已核实的556.36亿港元投资当中,投连险为54.98亿港元,在已核实金额中占比达到9.9%,于各类获许资产中位列第四。
保险品类中仅有投连险进入这一序列,分红储蓄险、重疾险与年金均不在获许投资资产的范围之内。
额度结构提供了另一个层面的解释,存款证上限为300万港元,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与私人有限合伙基金的拥有权权益合计上限为1,000万港元,房地产整体上限为1,500万港元且住宅部分另设1,000万港元上限。
投连险这一栏未设置任何上限,2,700万港元可以整笔配置于同一张保单,无须分散至多个账户分别管理。
产品准入的三项条件
产品准入的第一项条件,是须属证监会认可的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按《内部产品审批程序附加指引》取得认可,并载于证监会公布的新CIES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名单。
第二项条件落在发行人身上,须由获准经营《保险业条例》附表1第2部类别C(相连长期)业务的保险人发行。
第三项条件落在时效之上,名单收录与当期接受认购属于两个不同概念,部分产品仍挂在名单之上却已停止接受投保,签字之前应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确认,核对产品全名与版本号是否一致。
分红储蓄险、万能险、传统终身寿、重疾与年金均不具备投连结构,本身不属集体投资计划,亦不在证监会认可名单之内,因此不构成获许投资资产。
指定账户与中介委聘
获许金融资产须存放于合资格金融中介开立的指定账户,以申请人本人名义或合资格控股公司名义持有。
合资格中介分为认可机构、证监会第1类或第9类持牌法团、获准经营类别C业务的保险人三类,每类最多委聘一家且合计不超过三家,若保单由保险公司作为指定中介承做,保单本身即为该笔资产的账户载体。
2026年11月1日及之后提交净资产审查的申请,适用更为严格的一套口径:通过非指定账户购入的金融资产一律不符合投资规定,由非指定账户转入指定账户的资产亦不获接纳。
在内地或私人银行先行投保再将保单迁入CIES账户的做法,如今已经不具备可行性,这条路径在审查环节没有留下解释空间。
2025年3月1日起,申请人另可通过全资拥有的私人控股公司持有投资,该公司须在香港成立或登记并且专营获许投资资产,同时符合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或家族特定目的实体的条件,包括由具资格的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且其管理资产净值不低于2.4亿港元、至少两名全职员工、每年200万港元营运开支,2025年3月1日起新措施取消了最短成立期的要求,成立不足六个月的公司亦可参与投资规定审查。
认购时点与计入金额
《计划规则》第2.1(d)段给出的投资期间宽于多数申请人的预期。
合规区间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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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计划推出日起或净资产审查申请前第180日起取较迟者,至净资产审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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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述起点至原则性批准后第180日止;
-
自原则性批准当日至其后第180日止。
提前投保因此具备双重效果,同一笔资金既可在净资产审查时作为资产证明,也直接构成已承诺投资,无须等到原则性批准之后再集中投入。存款证是唯一的例外情形,仅可在原则性批准之后购买。
计入金额以净购入价为准,与保单的身故保额并无关系,前置费用、认购费以及记入账户的各类奖赏与回赠均不计入已承诺投资。
分期缴费产品同样适用,每一期保费视为一次新的购置并逐期计入,前期资金到账后须重新核算额度是否满足,等待期内可用其他获许资产补充占位。
七年维持期内的高风险行为
1、以保单办理保费融资是常见设想,在投连险项下属于明确禁止之列
《计划规则》第6.1(a)(xi)段规定,不得以获许投资资产作为抵押进行任何形式的举债,保单贷款与外部融资均落入该条范围。一旦被认定违规,此前累积的合规状态将整体失效。
2、部分退保与超额提取同属常见误区
七年之内仅可提取基金派发的现金股息或利息,本金一旦流出即构成减少已承诺投资,纵使账户市值仍高于3,000万港元亦不例外。
转换为其他获许资产须在立约后14个公历日内完成再投资,计算基数按整笔出售收益确定,计算时不得扣除退保费。
3、增加第二持有人、转让予配偶或信托、设立质押,均触及第6.1(a)(vi)段的禁止性规定
该条不允许对指定账户内的获许资产作出押记、转让或者设定以第三方为受益人的权益,唯一例外是中介就未付费用设定的留置权。
4、市值波动并不构成违约
规则第7.1条已经明确,即使资产市值跌破3,000万港元乃至全部亏损,投资人亦无须补足资金,这是投连险相较融资结构的实质优势。
保单内部转换基金属保单层面的操作,通常不构成一次资产转换,报告口径仍应事先与中介确认。
5、正式批准之后须按年申报
首个周年日及其后每个周年日的一个月内,申请人应自费聘请执业会计师出具履行规定文件与周年报表,连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价值证明一并提交新计划办公室。
内地申请人的三重前置条件
1、签单地点这一环不可变通
核保、签约与缴费均须在香港境内完成,内地远程投保或者代签不具备合规效力,相关争议亦不受香港法律保障。
2、资金来源这一环须独立成立
境内个人年度便利化购汇额度有明确禁令,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以及购买人寿保险与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2,700万港元量级的资金只能来源于境外合法积累,或者通过合规的跨境安排解决。
3、身份构成申请的前置条件,需要在递交申请之前完成
内地户籍申请人须先取得外国永久居民身份方可递交申请,澳门居民、台湾华籍居民与外国国民不受此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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