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SFO监管新规:简化流程,加强银行端监控

新加坡SFO监管新规:简化流程,加强银行端监控

新加坡SFO监管新规:简化流程,加强银行端监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针对单一家族办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 SFO)的修订框架,从今天(2026 年 6 月 15 日)起正式生效。

MAS 在 6 月 12 日公布,新框架为在新加坡运营的合格 SFO 提供一套简化、顺畅的设立流程,同时加强对 SFO 的整体监测。

下面按 MAS 的官方说明和配套 FAQ,逐项梳理这次改动。

新加坡SFO监管新规:简化流程,加强银行端监控

01、核心变化:合格 SFO 不再逐案申请豁免,改为"通知 + 持续合规"

过去的做法:SFO 本质上是在为自己家族管理资产,但在基金管理的牌照监管下,仍需要依赖某种牌照豁免安排才能合法运营,过去不少 SFO 走的是逐案处理的路径。

现在的做法:新框架是 structure-agnostic(不挑结构)的,对所有合格 SFO 提供一个"直通式"的类别豁免(class exemption),不再需要逐案申请。

满足条件的 SFO 只需要做三件事:向 MAS 通知(notify)其运营;与一家 MAS 持牌银行开立并维持账户;以及提交一份内容简单的年度申报表,里面包含管理资产总额(AUM)和银行名称。

需要留意的是,SFO 在提交这份通知后,它此前所依赖的任何旧豁免会被撤销。MAS 也说明,对不满足条件的 SFO,除非有特殊理由,原则上不再给予逐案豁免,也不打算把 SFO 纳入资本市场服务牌照(CMS Licence)监管。

背后的逻辑是:SFO 管理的是自己或同一家族的资产,和为第三方客户管钱的持牌基金管理人情况不同,后者才需要牌照层面的投资者保护。从我的视角来说,这是一次重大松绑,基本上与香港的家族办公室要求和流程相同了。

至于新加坡为什么这么做,我想还是迫于香港家族办公室的巨大压力。

02、哪些 SFO 算"合格"

服务对象的范围合格 SFO 只能为以下几类对象提供基金管理服务。

一是同一家族的家族成员,包括家族信托,以及由家族全资拥有、且为家族唯一利益设立的公司;

二是由家族独家出资的慈善组织;三是关键雇员(Executive Director、CEO、CFO 和投资专业人士)。

其中,来自关键雇员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 SFO 管理资产总额的 10%。结构与出资来源SFO 可以通过信托、基金会或任何其他法律结构持有,但出资必须完全来自同一家族的成员(直接或间接),以及关键雇员(关键雇员可持有不超过 10% 的非控制性权益)。

SFO 本身必须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家族成员定义指同一位共同祖先(在世或已故)的所有直系后代,并涵盖现任或前任配偶、被收养的子女、继子女、姻亲父母(parents-in-law)和姻亲兄弟姐妹(siblings-in-law)。

共同祖先与"设立该 SFO 的最年轻一代"之间,相隔不得超过五代。在设立时点处于这五代之内的家族成员都在覆盖范围内,此后的后代(第六代及以后)也可以继续由该 SFO 服务。

03、生效之后,SFO 具体要做什么

新设立的 SFO需要在新加坡开始运营后的 14 天内,向 MAS 提交一份《营业开始通知》(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Business)。

通知通过 MAS 指定的政府线上渠道提交,提交成功后会收到系统生成的回执。

已经在运营的 SFO有一年的过渡期,到 2027 年 6 月 15 日为止,用来满足豁免条件并完成通知。

年度申报第一份年度申报表需要在 SFO 当前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

MAS 明确表示,年度申报不会再给延期。

通知中要附的声明通知需附一份以 SFO 抬头出具、并经签署的声明。签署人需要是一位提供了由 SFO 管理资产的家族成员,外加一名 SFO 的董事;如果是同一人则一名签署即可,接受电子签名。

声明内容大致包括:SFO 满足相关法规条件;其最终受益所有人、CEO 和董事 fit and proper、遵守所有法律、且未处于任何调查或刑事程序中;上述人员从未因严重犯罪被定罪,也未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扩散融资;以及 SFO 不与受制裁的个人或实体(如联合国制裁名单上的对象)有任何往来。

专业机构代办说明可以。

法律或合规顾问机构可以用自己的 Corppass 账户,代 SFO 提交通知和年度申报。

但那份签署声明必须由家族成员和董事本人出具,专业机构不能代签。

另外,MAS 也明确,SFO 在提交通知时不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也不需要披露其法律顾问的名字。

04、银行与 AML:监管抓手

新框架虽然免去了牌照,但并没有放松反洗钱的关口,只是把关口移到了银行那一侧。

按规定,SFO 本身和它在新加坡注册的基金载体(fund vehicle),都必须各自在 MAS 持牌银行开立并维持账户;如果基金载体是在境外注册的,则可以选择在新加坡的 MAS 持牌银行开户,或在一个符合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反恐融资标准的法域内的受监管银行开户。

而对 SFO 及其基金载体做 AML/CFT 尽职调查的责任和义务,交给了这些银行。

客户尽职调查(CDD)和持续监测的深度,取决于银行基于风险的判断,银行的判断基准是 MAS 的 AML/CFT 通知与法规,也就是说,MAS 通过"必须挂靠持牌银行"这个要求,在不发牌的情况下,保留了对 SFO 的可见度与监控。

05、为什么拖到现在才生效

这套框架的时间线拉得比较长。

MAS 在 2023 年就 SFO 的拟议框架做过公开咨询,2024 年 11 月发布了对业界反馈的政策回应,到 2026 年 6 月才正式落地。

MAS 表示,业界整体上欢迎这些改动,并提供了反馈,MAS 也将其纳入了最终框架。

外界普遍把落地时间的推后,与 2023 年新加坡那起大型洗钱案联系在一起。

2023 年 8 月,10 名外籍人士(多为持有多本护照的华人,被称为"福建帮")被捕;初期查封资产超过 10 亿新元,到 2023 年底,被查封/冻结的资产规模累计达到约 30 亿新元(约 22 亿美元),其中一部分涉案结构与家族办公室有关联。

2025 年 7 月,MAS 完成调查,对九家金融机构合计处以 2745 万新元(SGD 27.45 million)的罚款,理由是反洗钱控制存在缺陷。

此后,MAS 也就金融机构(包括家族办公室)应当落实的控制措施,提出了新的监管期望。

06、同步看香港:税务优惠条例草案刚刚刊宪

就在 MAS 公布的同一天(6 月 12 日),香港特区政府也在宪报刊登了《2026 年税务(修订)(基金、家族投资控股工具及附带权益的优惠税务待遇)条例草案》。

草案的目标,是增强针对私募基金、由合资格单一家族办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资控股工具(FIHV)以及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的优惠税制,以吸引更多基金和家族办公室落户香港。

草案对《税务条例》的修订包括几个方面:扩大"基金"的定义;扩大合资格投资的范围;取消附带交易 5% 门槛的要求;放宽对特殊目的实体(SPE)和家族特殊目的实体的税务豁免待遇;以及对附带权益税制引入一系列增强措施。

此外,草案还会在基金统一税制下,引入一套税务申报机制和经济实质要求,与 FIHV 税务优惠制度下的要求类似。该草案将于 6 月 24 日提交立法会首读。

同一天,新加坡在简化 SFO 的合规入口、同时把 AML 关口收紧到银行一侧;香港则在用税制优惠争取基金和家办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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