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申请避坑指南:你以为的连续工作,移民局可能不认!
在 L-1 申请中,有一句话几乎人人都会背:“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需在海外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实务中,这一条恰恰是被误解最多、踩雷最多的一条。
很多人并不是没工作满一年,而是 “移民局不认你那一年”。
今天我们就把这条要求拆清楚:什么叫连续一年?哪些情况真的算中断?哪些情况,其实法律上并不算中断?
一、移民局要“雇佣连续性”
L-1 法规关注的核心不是你“干了多久”,而是你是否在同一合格公司体系下,保持连续、真实、全职的雇佣关系。
关键词只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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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Continuous)
-
全职(Full-time)
-
海外雇佣(Employed Abroad)
只要其中一项站不住,哪怕你实际干了 18 个月,移民官也可能不认。
二、哪些情况“看起来像中断”,但法律上不算?
这是很多人可以被“救回来”的地方。
1、短期赴美出差 / 商务访问(B 签证)
如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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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仍在海外
-
只是短期来美国开会、谈业务、培训
-
没有在美国长期履职
则不算中断海外连续工作。法规明确提到:短期赴美的商务或访问行为,不会打断一年海外雇佣的连续性。
2、在海外工作期间,合法短期来美但未转移雇佣关系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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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B1/B2、F1、H-4 等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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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在美国停留
-
但工资、管理、岗位仍归海外公司
关键看一点:你是否已经“实质性为美国公司工作”。如果没有,通常仍可视为海外雇佣。
3、合理的带薪或无薪假期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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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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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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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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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批准的短期无薪假
只要雇佣关系没有解除,一般不被认定为中断。
4、同一公司体系内的岗位调整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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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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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调整
-
岗位职责变化
只要仍在同一母公司 / 子公司 / 关联公司体系内,
且雇佣连续,不构成中断。
三、哪些情况移民局会认定为中断?
下面这些,是 L-1 实务中的高危雷区。
1、离职再入职(哪怕只隔几周)
很多人觉得:“我就离职了一个月,又回来了,不算什么吧?”但在移民法逻辑里:一旦雇佣关系终止,连续性就被打断,之前的时间很可能全部不算,只能重新计算一年。
2、公司主体发生变化,但关系没理清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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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换了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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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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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重组后控制关系断裂
如果不能证明前后公司仍属同一qualifying organization,移民官可能直接否定连续性。
3、名义在海外,实际长期在美国办公
这是被否最多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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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美国
-
实际为美国公司干活
-
海外公司只保留“名义雇佣”
很容易被认定为:你并未真正“在海外工作”。
4、自由职业 / 顾问型关系
L-1 要的是 雇佣关系(Employment),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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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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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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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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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合同
如果你无法证明稳定、全职、受控的雇佣关系,一年时间很可能不被认可。
四、为什么这条这么重要?
因为:这是 L-1 的起点条件。一旦被否,几乎没有“补救空间”,后续延期、转 L-1A、转 EB-1C 都会受影响,而且移民官通常不会在这一条上“给弹性”。
如果你有以下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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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中美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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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结构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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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计划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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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已在美但考虑 L-1
一定要提前把“连续一年海外工作”的计算方式理清楚,而不是等到递件时再想办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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