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进军新加坡:国际贸易全程法律实务指南

中国企业进军新加坡:国际贸易全程法律实务指南

中国企业进军新加坡:国际贸易全程法律实务指南

新加坡作为全球重要的贸易与金融中心,其法律体系融合了普通法传统与国际商事惯例,为中国企业开展对新加坡及东南亚地区的贸易提供了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围绕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支付、通关及争议解决五大环节,系统梳理新加坡相关法律规定与操作要点,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份实用、全面的法律指南。

中国企业进军新加坡:国际贸易全程法律实务指南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的基础,其法律适用与权利义务设定直接影响交易安全与效率。

(一)法律适用

中国与新加坡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缔约国,因此在双方未明确排除适用的情况下,CISG将自动适用于跨境货物销售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在加入CISG时提出了部分保留条款,涉及条约的适用范围与国内法衔接问题。当事人亦可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民法典》或新加坡《货物销售法》。对于在新加坡境内进行的货物销售,应优先适用新加坡《货物销售法》。

(二)核心法律义务

卖方义务主要包括:(1)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货物;(2)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确保货物在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与合同一致;(4)对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或处分权,并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

买方义务包括按时支付货款、接收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买方不得无故拒收货物,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与费用。

(三)风险转移与所有权

风险转移遵循CISG第67–69条规定:若合同涉及运输且未明确交货地点,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若在运输途中销售,风险自合同订立时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自买方接收货物或违约不收取时转移。所有权转移则依合同约定或适用法律确定。

(四)提示与建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前,应首先审查交易主体是否适格,明确对方企业是否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并核实签约主体及签约人的合法资格,从源头规避主体不适格导致的合同效力风险。

其次,对于技术复杂、内容繁多的产品,需谨慎约定品质条款,可将该条款单独置于合同附件中,并明确注明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确保品质要求清晰可执行。检验条款的制定应做到明确、详细,在进出口合同中避免采用统一笼统的检验条款,同时约定由独立第三人开展检验工作,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公正。

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涉及货物情况的陈述条款,需确保内容真实准确,若事后发现陈述存在错误,应及时纠正,避免因错误陈述引发合同损失;

此外,交易合同中不得出现固定价格等违反新加坡《竞争法》的安排,防止因条款违法影响合同效力。

最后,鉴于新加坡在大多数领域仍沿袭判例法,且部分领域(如担保、侵权)与我国国内法差异较大,在进行跨境交易时,建议优先选择中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减少法律适用差异带来的争议;若争议发生,应重视固定相关证据,如合同文本、履约凭证、沟通记录等,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依据。

二、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多样,法律适用与承运人、托运人义务各有不同。

(一)铁路运输

新加坡并非《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CIM)或《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的缔约国,因此不适用上述国际条约。当事人可约定适用中国《铁路法》或新加坡《铁路法》。

托运人义务包括如实填报托运单、妥善包装与标记货物、处理无人收货事宜;收货人义务为按时支付运费并验收货物。常见问题包括发货人身份识别不清、单据填报不实等。

(二)航空运输

中国与新加坡均为《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与《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相关公约具有强制适用性。

承运人义务包括合法运输、货物安检与妥善保管;托运人义务包括合法托运、如实填写航空货运单、支付运费。新加坡为落实《蒙特利尔公约》于2007年颁布《航空运输法》。

(三)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尚未生效,中新两国均未加入。实践中多适用《国际商会多式联运规则》等国际惯例。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并签发联运单据;托运人需保证所提供的货物信息准确,特别是危险货物应遵守强制性规则。常见问题包括经营人身份认定与责任制度选择。

三、国际货物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以托收与信用证为主,其法律框架以国际惯例为核心。

(一)托收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是托收业务的主要依据,作为国际惯例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法院得到广泛认可。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新加坡《支付服务法》。

付款人应按时付款,不得无故拒付;委托人须明确、及时指示并支付费用;银行负有及时收款、转款与通知义务。常见风险包括银行免责情形下的串通欺诈。

(二)信用证

信用证业务主要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审核标准》(ISBP745)。中国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开证申请人需申请开证、支付保证金并赎单;受益人应确保“单货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常见问题包括开证行审批延误、单证不符导致拒付等。

(三)提示与建议

第一,在国际货物贸易支付环节,若选择托收方式结算,建议优先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该方式下买方需支付货款后方可取得单据,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卖方收款风险;对于大额出口业务,不建议单独使用托收方式,而应采用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平衡收款安全与交易效率,切忌采用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因该方式下买方仅需承兑即可取得单据,卖方面临较大的收款风险。

第二,若采用信用证支付,首先应选择资信良好的开证行,避免因开证行信用问题导致付款障碍;其次需根据买卖双方需求及货物特征选择适当的信用证类型,如出口企业注重交单便利性可选择议付信用证,买方有融资需求可考虑远期信用证,并尽量压缩尾款比例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

第三,在信用证履行过程中,出口企业需高度关注最迟装运日、信用证截止日和交单截止日这三个关键日期,严格按照日期要求装货、制单和交单,逾期可能导致银行拒付;同时,需审慎对待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如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修改信用证意思不明确等条款,建议尽量少用或不用此类条款,防止因“软条款”引发付款争议,且可约定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或新加坡《支付服务法》处理相关争议。

第四,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作为卖方,应在合作前尽可能充分了解买方的付款能力及诚信记录,评估买方信用风险;在签订保理合同时,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尽量排除 “进口保理商有权无条件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 的规定,保障自身收款权益;此外,应选择资信良好、海外机构较多且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确保保理业务的规范运作和货款的及时回收,同时可约定适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或新加坡合同法相关内容作为准据法。

四、进出口通关

新加坡海关制度透明高效,但企业仍需严格遵守申报与许可证要求。

(一)许可证管理

以下情形需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本地制造货物、从自由贸易区或特许仓库出口、再出口临时进口货物、出口受《战略物资(管制)法》管制的货物(如木材、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

(二)常见错误类型

新加坡海关列举的企业常见错误包括:使用过期或无源许可证清关,未办理海关许可证,未出示货物或单证,申报不实,未按时退回许可证,临时进口后未复运或缴税等。

(三)实务建议

在进出口通关环节,首先需明确货物是否属于需申请许可证的范畴,对于部分需办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如受《战略物资(管制)法》管制的木材、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应在通关前按规定完成许可证申请手续,避免因无证通关导致货物被扣或处罚。

在进口、出口通关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员,全面了解新加坡相关的检验检疫程序及具体要求,如检验标准、检疫范围、所需单证等,提前准备好发票、装箱单、提单/航空运单等证明文件,确保检验检疫流程顺利推进;对于海运或空运进口货物,需注意货物需首先存放在自由贸易区,若无法存放则需经海关允许存入持证仓库,且进口后10日内需向海运公司或航空公司提交进口许可证,出口后7日内需向相关运输公司提交出口许可证,严格遵守时限要求。

同时,需高度重视新加坡海关提示的企业进出口易犯错误类型,如使用过期或无效的海关许可证清关、未办理海关许可证、未按要求出示货物和许可证、作出不正确的申报或陈述、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许可文件、临时进口后未转口且未缴纳税款等,在实际操作中严格规避此类错误,确保通关流程合法合规。

最后,有关货物采购、进口、出售、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海关随时查验,涉及应税货物交易、未经批准的临时进口货物及经营持证场所时,还需按要求提供担保,保障企业在海关监管过程中的合规性。

五、国际争议解决

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以仲裁、调解与诉讼为主。新加坡作为亚太区法律与仲裁中心,其争议解决体系兼具国际性与效率性,本章将重点展开。

(一)国际商事仲裁

1. 管辖机构

新加坡汇聚了多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当事人可根据需要选择:

- 亚太区内: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等;

- 亚太区外: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等。

2. 法律适用

(1)仲裁程序规则:一般适用所选仲裁机构的规则,如SIAC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等。

(2)案件准据法: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中国法、新加坡法或其他国家法律。

(3)仲裁裁决执行:中新两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可在对方国家申请执行。新加坡在加入时作出互惠保留,仅对缔约国所作裁决适用公约。

3. 提示与建议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若选择仲裁方式,首先应确保仲裁协议内容明确有效,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准据法,避免因仲裁协议瑕疵导致仲裁机构选择不当或协议无效。

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可根据争议性质和需求从亚太区内(如SIAC、CIETAC等)或亚太区外(如ICC、LCIA等)的仲裁机构中择优选取;若选择SIAC,需注意其提供多种仲裁规则(如SIAC规则、ICC规则、UNCITRAL规则等),应根据争议情况选择合适的规则,同时需知晓新加坡《证据法》不适用于仲裁程序,仲裁庭有权自主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重要性及证明力,因此在仲裁过程中需充分准备并合理提交证据。

此外,在仲裁前或仲裁过程中,若存在对方转移财产的风险,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防止仲裁胜诉后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权益无法实现;裁决作出后,因中新两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可依据公约在对方国家申请执行,但需注意新加坡在加入时作出的互惠保留,即仅对其他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适用公约。

(二)国际商事调解

1. 管辖机构

新加坡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缔约国,并于2020年颁布《新加坡调解公约法》以落实公约内容。主要调解机构包括: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亚太仲裁与调解中心(APCAM)、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

2. 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约定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SIMC调解规则、ICC调解规则等。调解协议在符合公约条件下具有跨境执行力。

3.提示与建议

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应关注SIMC与SIAC签订的 “仲裁 - 调解 - 仲裁”协议,争议双方可在仲裁开始前或仲裁程序中接受SIMC调解,若调解成功,可申请SIAC 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出具仲裁裁决,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同时,需注意调解协议的证据规则,调解员的建议、当事人在调解中的陈述或承认、仅为调解准备的文件等不得作为后续仲裁或诉讼的证据,避免因调解中的表述影响后续程序,且可选择适用《新加坡调解公约》《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等作为程序依据,约定适用我国相关法律或新加坡法律作为案件准据法。

(三)诉讼

1. 法院体系

新加坡普通民商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涉外商事案件由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审理,该法庭专门处理跨境商业纠纷,程序灵活高效。

2.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新加坡未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据《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中国判决在新加坡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1)该判决应是商事案件中要求某一自然人或者法人向另一自然人或者法人支付固定或者可确定数额金钱的判决;

(2)判决必须是终局性和确定性的;

(3)作出判决的中国法院必须对案件争议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

(4)非以欺诈手段取得判决;

(5)判决程序符合自然正义原则;

(6)不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

3. 提示与建议

若选择新加坡国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需了解新加坡法院体系由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组成,最高法院下设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为终审法院,涉外商事争议可由高等法院下设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审理,且新加坡普通民商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涉外商事案件因注重效率亦实行两审终审制。

在诉讼过程中,需合理选择管辖法院,可依据《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等确定管辖,同时明确案件适用的准据法;需关注诉讼费用的承担,包括律师费、开庭费(以天为单位计算)及翻译费等其他法院服务费用,提前做好费用规划。

最后,需严格遵守新加坡《时效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合同或侵权之诉的时效为6年,自诉讼原因产生之日起算,执行判决的时效亦有相应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六、小结

新加坡国际贸易法律环境成熟稳定,兼具普通法传统与国际商事规则优势。中国企业在与新加坡伙伴交易时,应重视合同条款设计、运输与支付风险控制、合规通关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通过提前规划与专业辅导,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保障贸易安全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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