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申请避坑指南:这四个常见错误让你“自然”做不了!
在所有美国工作签证里,L-1 是被“误解最多”的一种。很多人以为:只要在国内公司工作过,只要美国注册了公司,只要是公司老板或高管,就“天然可以做 L-1”。
但在实务中,我们看到的大量 L-1 被拒案例,问题几乎都出在第一步的基本条件理解错误。
条件一:你必须“真的在海外为同一体系工作满一年”
这是 L-1 的第一道硬门槛,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法律原文要求的是:申请人在递交 L-1 申请前的三年内,必须在海外为同一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至少一年。这句话里有三个关键词,很多人都会踩坑。
1、“连续一年”,不是“累计一年”。
中途离职、公司变更主体、合同断档、实际不再参与业务,都会被认为是中断。
很多人觉得“差不多一年”, 但移民官看的是严格的连续雇佣关系。
2、 “海外工作”,不是“人在海外”
常见误区包括:人在国外,但服务的是美国公司;持其他身份长期在美国办公;实际工作重心已经转到美国,这些情况,很可能不被认可为“海外雇佣”。
3、“同一体系”,不是“你认识的公司”
必须是:母公司 / 子公司、分公司 / 关联公司、并且股权、控制关系必须清晰可证明。
- 不是“业务有关”
- 不是“同一个老板”
- 不是“合作公司”
这是第一步最容易被低估的法律门槛。
条件二:公司关系必须是“合格组织”,不是“形式存在”
L-1 不是个人签证,它的本质是:跨国公司内部调派。因此,移民局首先审的不是你,而是:公司关系是否合格(Qualifying Organization)。什么才是合格组织?法律要求必须是以下关系之一:
-
母公司
-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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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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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
并且必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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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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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经营
-
中美两端都在“做生意”
最大误区:注册公司 ≠ 在做生意
法规里对 “Doing Business” 的定义非常明确:必须是 持续、系统、真实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仅有办公室、地址、代理人 不算。
很多 L-1 被拒,不是人不行,而是美国公司只是:刚注册、没有业务、没有收入、没有实际运营痕迹。这在法律上不构成 L-1 所要求的“在做生意”。
条件三:你来美国的职位,必须是“管理 / 高管 / 专业知识”
这是 L-1 最容易被“自我误判”的条件。法律只认可三类岗位:
-
L-1A:管理岗 / 高管岗
-
L-1B:专业知识岗
而不是:
- 实际执行岗
- 一线操作岗
- “什么都干”的创始人角色
移民官真正看的不是头衔,而是你每天在做什么很多申请写的是:CEO、Director、Head of Operations。但材料展开后却是:自己对接客户、自己做运营、自己处理日常事务。在移民官眼里,这不是管理岗,而是高级执行人员。
L-1A 的核心逻辑只有一句话“你是否主要在“管理人或关键职能”,而不是“亲自干活”。如果你:管理团队、决定方向、制定策略、拥有决策权、才有可能被认定为 Manager / Executive。
四、为什么说:很多人第一步就错了?
因为现实中最常见的是:海外工作年限算错、公司关系搭错、美国公司只是“壳”、职位描述写成了执行岗。这些问题一旦在 L-1 阶段被否定,后续不论是延期、转 EB-1C,都会非常被动。
五、写在最后:L-1 从来不是“包装型签证”
L-1是一个法律逻辑非常硬的签证类型:条件写在法规里、定义非常具体、审查标准长期稳定。它不适合“先试试再说”,而适合一开始就按法律结构来设计。
本文法律依据:美国移民法规 8 CFR §214.2(l) 关于 Intracompany Transferees 的定义与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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