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在新加坡办理委托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详解在新加坡办理委托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详解在新加坡办理委托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近期,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很多中国人滞留于新加坡回国处理各类事务,有的需要出售在国内的房产,有的人需要办理银行贷款或者转让股权,一时间,咨询最多的是:如果无法回国办理财产类事务,可以跨境委托他人代办?

答:可以的,使用委托书律师公证+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就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代办。

详解在新加坡办理委托公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新加坡美景

委托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一、新加坡使馆能不能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确立的真实、合法原则,参照2017年8月14日《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相关精神,申请人申请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应提交房产证明或财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等办证材料原件,且驻外使领馆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鉴于驻外使领馆不具备对上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的条件,因此不再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根据上述原则,对于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驻外使领馆亦不予办理。

二、如申请人坚持在新加坡使馆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使馆会怎么做?

答:如申请人坚持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本馆审核同意受理相关申请后,将在公证词中加注:“本公证书仅证明所附文书上的签字、指印或者印章属实,不证明文书中提及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其它财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亦不证明文书申请人对文书中提及的财产等具有处分权。”同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同意本馆在公证证词进行加注并自行承担公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实践中,小编曾前往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申请办理财产类的委托公证,使馆接待人员根本不给小编 “坚持” 的机会,直接告知“这个不能办!找律师去公证”,同时递过来一张《文书领事认证程序》👇

也就是,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不再办理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的有关公证,现在,只对经律师公证+新加坡法律学会认证后,再由新加坡外交部确认盖章的文件进行认证。

三、委托公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

1. 由新加坡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办理公证书;

2. 将公证书送新加坡法律学会(SINGAPORE ACADEMY OF LAW)办理认证;

新加坡法律协会地址:1 Coleman Street #08-06 The Adelphi Singapore 179803,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6:30。

3. 然后送到新加坡外交部认证(legalization);

新加坡外交部地址 :1 Sherwood Road, Tanglin, Singapore 248163, Lobby A, Level 1,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6:30(取号截止时间15:30)

4. 最后送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办理中国大使馆的领事认证( 可由他人代办,无需本人亲自到场)。

中国签证申请中心地址:80 Robinson Road, #16-01/02/02A, Singapore 068898,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5:00(取证9:00-16:00),电话:67139380

四、可以全权委托吗?

答: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 “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 的原则:

A. 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2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

B. 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

C. 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

D. 应明确委托期限,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

E. 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可以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吗?

答:不办理“担保性委托书”公证。“担保性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担保性委托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本馆不予办理。

六、新加坡没有公证处,找谁办理委托公证?

答:新加坡的公证员是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NOTARY PUBLIC )可为中国公民涉房产或重大财产处分事项、或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办理公证,申请人可将拟用于国内的相关文书在新加坡公证后,依次到新加坡相关机构和本馆办理领事认证。同时,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

七、上述关于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不予办理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有关公证” 的《驻新加坡使馆办理公证有关情况的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1日起执行。

八、如果委托人是已经入新加坡籍的华人,怎么准备公证的材料?

答:如果委托人已经入籍新加坡,由于中国身份证失效,委托人可能还需提供 “同一人认证” 证明持有新加坡护照的 “你” 还是曾经持有中国身份证的 “你” 。还有些事项,必须根据情况同时提供其它文件认证,也需要公证律师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准确文件内容。

委托书主要内容及示范模版

如上,大使馆的通知中多次明示“申请人须自行承担认证书不被国内用文单位接受等风险”,所以,委托书的内容非常关键,直接会影响公证认证书能否在国内顺利使用。

委托书主要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信息;

2、列明代为出售的房产信息;

3、列明具体委托事项,比如受托人在办理房产时的签字权以及到相关部门的调阅审查权等;

4、委托期限,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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