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C对国内公司的要求

美国EB1C对国内公司的要求

美国EB1C对国内公司的要求

我们在申请EB-1C的时候,对EB-1C的中国端,对中国国内公司有具体的条件和要求。如果我们去看美国移民局的法条,我们会发现移民局其实并没有这个法条,并没有对国内公司有什么明确的“要多少营业额,要多少,员工?没有什么具体描述。我们知道一文C是跨国高管的移民, 


美国EB1C对国内公司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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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的定义主要从三个方面:

第一,你要有个集团公司的概念,至少是中国一家美国一家,这样的关联公司,构成一个集团公司,这是前提。

其次是一个高管的派遣,申请人过去三年,至少要有一年在中国国内公司任职高管的工作经历。过去三年必须要有一年高管经历,将来到美国去,也得担任高管。

又因为通常我们都是从中国端发起,作为母公司发起这样一个申请,到美国去搞一个美国的关联端。不管通过新设还是收购,因此你国内公司从一个商业的逻辑和合理性上来说,就是你要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从经验上讲,为了满足高管架构,又要为了满足你作为母公司这样一种形象,或者说母公司有这个实力的话,通常,中国国内公司一般员工人数至少也要十几个人,15个人或者以上这样一个规模。

当然从高管定义可知,除了人数之外,重要的组织架构人数只是组织架构的一部分。你不仅要有一线的员工,还要有中层干部,有部门,然后你是管理中层的管理干部,然后中层管理干部去管小兵。

此外,因为你是母公司,你得有一定的财力,尽管对营业额具体要多少,没有法条的明文规定。 但是从时间角度,为了使申请看上去更合理,一般我们会建议国内母公司的营业额最好在百万美金左右,五六百万人民币以上这样一个规模,具有一定的实力。

对于国内母公司来说,一切的行为,包括你任职的高管的经历,也都必须是真实的,要不然的话就是漏洞百出!

在移民局严格审查的当下和领馆严格审查的审核,当下是通不过的。

其次,除了对国内母公司有员工人数,有公司的经营规模这样一个基础的要求之外,其次大家也要记住,作为EB-1C绿卡,它并不是一家公司的一个申请,并不是美国公司独立的申请,也并不是中国公司独立的一个派遣,它是关联公司的申请,因此从递交申请一直到你拿到绿卡为止,你中国公司跟美国公司关联是不能断的。 

这里是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就是中国公司和美国公司都在,而且同时还具有关联关系。

有人会问,你中国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我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我是股份有限公司,我是有限合伙,还是我是个体户行不行?还是我合伙企业行不行?可以,在美国移民局的法条上明文规定。因为我们EB-1C的企业组织架构是非常灵活的,重在高管这两个字上,因为你在任何企业都可以有高管,高管并不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高管并不是由企业组织架组织形式决定的,并不是因为你是什么股份有限公司,你就有高管,你有限责任公司就不能有高管了,你是个体户就不能有高管了,这都不是,所以高管是由公司的规模和你人员组织架构来决定的。

因此组织形式对EB-1C申请没有影响,任何组织性质都可以,重点在你必须得是高管,必须是管理经理的经理,必须有足够的人数和部门有这样一个组织架构,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高管关系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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