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亿爆雷案惊现新操作:内地保单被强制执行,香港保单却...
2020年,知名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北京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资产”)突然“爆雷”,震动了整个金融圈。
其与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金额高达200亿元,导致超过四万名投资者蒙受损失。
近日,一份与“普信资产暴雷”相关的执行裁定书被披露,其中显示某地方分公司几乎全员遭到追缴并被强制执行,追责范围不仅包括分公司原负责人,还涉及多名普通业务员。
根据文书透露,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名下房产、车辆以及社会保险等均被冻结。
不过,也有部分人员在案发前进行了财产转移或账户注销,导致冻结措施未能实际执行。
引人关注的是,内地保险保单此次也被列为被执行资产,由法院直接进行划扣。
该《执行裁定书》列明,法院已对多位原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团队经理及业务员名下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扣划,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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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名下泰康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105247.27元被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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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冯**名下合众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105013.41元也被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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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名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46423.44元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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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名下中国人寿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保单,现金价值25745.19元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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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名下阳光人寿保险内蒙古分公司保单,现金价值2970元被划扣;
事实上,多地高级人民法院早已明确: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
法律界人士普遍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保险保单一直属于可执行财产,不存在“绝对不可执行”的说法。
尽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这仅保障了保险金的正常赔付,并未明确排除保单本身作为投保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可执行的保单类型主要包括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等人身保险产品——这些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其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法院可依法执行。
例如,分红险的现金价值及红利账户余额,均在执行范围之内。
法院通常借助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信息,确认现金价值后,会先冻结保单,以避免被执行人退保或转移资产。
若其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可裁定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将现金价值划至法院账户。
部分法院还会设置“赎买机制”,允许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等额现金以赎回保单。
但也需注意,一些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保单——如重疾险、意外险、医疗险等,因现金价值较低且保障功能突出,法院通常会审慎处理,一般不强制划扣。
而与内地保单相比,香港保单的执行则面临较大困难,几乎可称得上是“天壤之别”。
一方面,受司法管辖权隔离的影响。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46条明确规定:香港保单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仅受香港法律管辖,也就是说,只要保单由香港保险公司签发,所有纠纷——包括退保、理赔、现金价值等问题,都必须由香港法院审理。
内地法院的判决,须经香港高等法院重新确权才可能获得认可。数据显示,近五年来,内地判决在港登记成功率低于30%。
另一方面,跨境协作效率也存在实际瓶颈。
尽管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但刑事罚金裁决并不在互认范围之内——而“普信案”恰属刑事判决衍生执行。
整个互认程序往往耗时1–2年,且香港法院有权重新审查内地判决的合法性。
此外,香港保险公司仅接受香港法院发出的执行令,内地执法机构无法直接扣划资金,在执行层面存在诸多壁垒。
更重要的是,香港保单的现金价值提取存在权限制约。
除非被执行人主动退保或办理质押贷款,否则第三方无法强制提取保单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拒不配合,法院也难以操作,这一点与内地保险公司通常较为配合扣划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此外,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第13条还为受益人提供了一定保护:若指定受益人为非被执行人(如子女),生存金和身故理赔金可完全隔离债务。
借助“法定信托+受益人优先权”的双重结构,保单权益可被永久锁定于受益人,从而切断与投保人债务的关联。
需要明确的是,香港保单难以执行,并不代表它是“法外之地”。
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坚守“一国两制”框架,其法律体系虽与内地存在差异,但仍在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约束之下,绝非法律真空地带。
执行难主要源于两地法律差异、司法协作程序复杂以及保单结构本身特性,而非代表其可脱离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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