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家族信托,一直被富豪们当作“财富传承+资产隔离”的金钟罩铁布衫,可最近几年,从宗庆后的豪门恩怨到武汉那个“第一案”,这看似密不透风的信托架构,愣是被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手续上的小瑕疵给“捅破”了,暴露了致命风险。

宗庆后案的核心难题: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碰上信托这道墙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法律上说得明明白白: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民法典》1071条、1127条),这是基本原则。

可一旦钱进了家族信托,这“平等”实现起来就麻烦大了,信托财产有独立性,原则上不是遗产,非婚子女想直接分?没那么容易。

今天,咱们就从法律条文、法院判决、以及信托本身的特殊性这三个角度,掰扯掰扯这其中的冲突和解决办法。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法律给,但证明不容易

法律基础硬气:法律白纸黑字写着,非婚生子女权利平等,谁也不能歧视(《民法典》1071条)。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继承时,只要是子女,不分婚生非婚生,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民法典》1127条),态度很明确:该给的,必须给。

法院怎么判?两头紧:

证明血缘是敲门砖:法院卡得严,非婚子女得自己拿出铁证——通常是DNA鉴定,或者长期抚养的证据链,证明“这确实是我爸/妈的孩子”。

一旦确认,待遇平等:只要血缘坐实了,法院在分家产时基本一碗水端平,除非有遗嘱特别安排。 比如深圳那个2023年的案子,确认身份后,非婚子女和婚生子女各拿了三分之一,这说明,保护非婚子女权益的机制,法院这边算是有谱了。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家族信托的“防火墙”:有用,但不是绝对保险

生效门槛:白纸黑字是前提!

在中国搞信托,口头说说可不行,必须签书面文件(《信托法》第8条)。

宗庆后案里几个原告就吃亏在这儿,说是口头指示设立的信托,拿不出书面证据,官司就卡壳了。

核心价值:财产独立隔离,信托财产和委托人自己兜里的钱、受托人公司的钱,法律上都分得清清楚楚(《信托法》第15、16条)。

这“防火墙”让信托财产基本不受委托人生前债务追讨,死后也不当遗产分。这是信托最大的吸引力。

“防火墙”能被攻破吗?能!

坑了债权人?法院能撤销: 如果设信托就是为了赖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它(《信托法》第12条)。

四种情况能强制执行: 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比如欠税、欠特定债务等,信托财产也可能被强制执行(《信托法》第17条)。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法院怎么看信托?形式+实质双把关:

形式审查:合同、转账记录等等,手续齐不齐全?法院查得很细。

实质审查:这信托目的是不是正当?别是假信托真逃债!武汉那个“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2020年)就栽在这点上。

法院发现委托人权力太大,像个“假信托”,直接否了它的隔离功能,允许执行里面的财产。这给所有人敲了警钟:信托设计不合理,防火墙说塌就塌。

非婚子女想动信托里的钱?两条路,都挺难走

非婚子女想从家族信托里分一杯羹,法律上主要看两点:1) 靠继承权;2) 靠信托本身给的受益权。

路一:信托无效/撤销 → 走法定继承。

如果信托本身被认定无效或撤销了,那好办了,信托财产变回遗产,非婚子女就能按《民法典》主张平等继承权,宗庆后案里,原告肯定希望这条路能通。

路二:信托有效 + 你是受益人 → 直接要受益权。

如果信托稳当,并且文件里写明了非婚子女是受益人,那直接按信托条款主张权益就行。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宗庆后案里原告的“三座大山”:

1、“口头信托”算数吗?

没书面文件,光凭嘴说,按中国法律和以往判例(比如“遗嘱信托第一案”),法院基本不认。

2、“自己人”做见证有效吗?

遗嘱见证人全是公司高管?《民法典》1140条说了,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赠人的合伙人、债权人)不能当见证人!娃哈哈的高管算不算利害关系人?这风险很大,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3、你真是他孩子吗?

DNA鉴定或强有力的抚养证据链是必须的,证明血缘关系是基础。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冲突焦点:平等继承权 vs. 信托防火墙

这俩碰一起,矛盾主要在三点:

1、“双重证明”困局

非婚子女既要证明“我是谁的孩子”(血缘),又要证明“这信托有效”(书面手续)。宗庆后案的原告就卡在这双重举证上。

2、“钱算谁的?”冲突

信托有效,钱独立了,非婚子女只能指望信托受益权(如果给的话),不能直接继承。信托无效了,钱变遗产,才能走继承。

当初武汉那个案子就体现了法院的纠结:一边驳回了委托人的执行异议(认定信托财产可执行,削弱独立性),一边又暂停执行信托基金收益(保护受益人),左右为难。

3、“好心办坏事?”目的冲突

信托要是为了保护非婚子女,法院通常支持,但如果被怀疑是用来剥夺非婚子女法定权利或者转移财产(比如宗庆后案里指控的“私吞转移”),法院很可能翻脸不认账,认定你目的不正当。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怎么调和?律师们的三板斧:

遗嘱+信托“组合拳”:遗嘱里明确信托目的,并在信托文件里把非婚子女清清楚楚列为受益人,给TA应有的份额。李嘉诚家就是这么干的,避免了很多麻烦。

登记公示,增强“公信力”:该登记的财产去登记(虽然实操有难度),让信托更“光明正大”,减少被挑战的风险。

别把着不放!限制委托人权力:委托人权力太大(比如能随意改受益人、撤销信托),容易被法院认定是“假信托”,防火墙就失效了。设计时要限制委托人的控制权。

给高净值人士的实用建议:防患于未然

想用信托传财富,又不想在非婚子女问题上翻车?律师们这么建议:

1、设立时:

书面!书面!书面! 重要的事说三遍。口头信托?别想了,自找麻烦。

钱要干净、要分清楚: 放进信托的钱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别把夫妻共同财产稀里糊涂塞进去,埋下争议雷。

非婚子女?名份给到位! 直接在信托文件里写明TA是受益人,分多少、怎么分,规定清楚。藏着掖着或故意排除,后患无穷。

2、遗嘱配合:

见证人找“局外人”: 千万别找继承人、受赠人的亲朋好友、生意伙伴当见证人(《民法典》1140条),找完全无关的第三方最稳妥。

家族信托的“铁布衫”,为啥被非婚生子女“捅破了”?

信托是遗嘱的“执行者”: 信托是实现遗嘱传承目标的工具,别想着用信托完全替代遗嘱,两者目的要一致。

3、管理信托:

放手!别啥都管! 委托人权保留太多(比如随时能改受益人、撤销信托),是信托被“击穿”的头号风险(《信托法》精神 + 《九民纪要》95条)。设计时就要限制这些权力。

该登记的去登记: 法律规定要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股权),尽量按《信托法》第10条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去办登记,增强法律效力和公示性。

4、保护非婚子女权益:

呼吁完善“认爹/认妈”程序: 现在非婚子女确认亲子关系主要靠打官司,依据比较笼统(《民法典》1071 + 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程序不专门,法院判得也乱。

最好能学学国外,建立专门的“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明确谁该举证、怎么认定,让非婚子女维权路更清晰。

宗庆后案这出“豪门连续剧”,把非婚生子女平等继承权和家族信托之间的复杂矛盾,活生生摆在了台面上,法律赋予平等权利,但信托这道精心构筑的墙,却让实现平等变得困难重重——手续、独立性、目的正当性,处处是关卡。

说白了,这不仅是法律技术活,更关乎财富伦理。

如何在尊重法律平等原则、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家族财富安全、有效的代际传承?需要法律不断进步,社会观念更新,也需要每个家族在设立信托时,就带着责任感和透明度去规划。否则,再坚固的信托,也可能被亲情与法律的纠葛“击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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