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懂香港‑内地双重税收居民的加比规则
很多在香港工作、家人留在内地生活的朋友,应该都和我一样两边都置了住房,一有空就会往返两地对吧?这种跨境生活过久了很容易遇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可能同时符合内地和香港两边的居民认定条件。
要是两边的居民条件你都满足,也不用慌,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里专门有个个人“加比规则”,会依次核对你的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和习惯性居处,最终确定你适用税收安排的时候应该被认定为哪一方的居民。
今天先和大家捋清楚居民归属怎么判断,还有相关资料要怎么准备,至于工资、股息或者其他具体收入最终要怎么征税,还要结合对应的所得条款、两地的税法规定以及适用的减免或抵免规则才能判断。
进入加比规则前,先分别判断两地居民条件
1、内地居民身份认定看住所或年度居住天数
按照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都属于居民个人。
这里说的“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得结合你实际的生活安排才能判断,要是你在内地没有住所,那就得根据你的出入境和行程记录来计算当年的境内居住天数。
很多人以为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税务居民证明,就能豁免内地的居民认定,这个想法其实是错的,这些材料只能说明你在香港的身份和税务事实,不能代替内地法律下的居民判断。还有人觉得自己只是因为取得内地来源收入才在内地纳税,就不会被认定为内地居民,也属于认知误区,这种情况不足以判定你属于税收安排里的内地居民。
2、香港居民条件看通常居住或者逗留情况
税收安排里的香港居民个人,包括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或者符合任意一项逗留条件的人。第一项是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第二项是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内累计逗留超过300天,其中一个是你要判断的相关课税年度。
就算你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也不代表你当然符合安排里的香港居民定义,是不是通常居港还要结合你本人及家庭的实际居住安排等事实才能判断。
对了,两地的计算期间是完全分开的,内地个税纳税年度是公历1月1日到12月31日,香港的课税年度是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你手里的同一套原始行程记录,可以分别按照两个期间来整理统计就行。
还有计日的方法也不一样,内地无住所个人是按停留当天满24小时才计入一天,税收安排里的在场日是按你实际身处当地计算,入境日、离境日都要按对应的规则计入,要是涉及到具体所得,还要去核对该所得条款的专门口径。
只有两边的居民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需要进入加比规则的判断,要是有一方的条件还缺事实支持,你得先把对应的材料补齐才行,可不要觉得两边都有证件,就直接推定自己已经构成双重居民了哦。
根据两地住房安排判断永久性住所
1、先收集住房相关资料,核对长期居住安排
税收安排第四条规定,个人只在一方有永久性住所的,就会被视为该方的居民,这里核对的是住房是否具有长期可供本人居住的性质,要和内地个税法的住所判断分开分析,不能直接沿用后者的结论。
不管是自有住房还是租赁住房都要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判断,你可以分别整理好两地的产权或者租赁文件,写清楚住房平时由谁使用、你本人能不能长期居住,还有对应期间的居住情况就行。
租赁及使用安排如果有疑问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方核对,家里的家属也可以协助说明家庭住房的使用情况,临时旅游、商务逗留用的住宿,和已经安排长期居住的住所,要分开说明清楚。
我这里说的这些资料只是用来支持永久性住所的事实判断的整理建议,不代表是统一的法定附件要求,要是你的住房安排发生了变化,一定要记清楚变化的时间,并且保留好对应的文件和记录。
2、按住房判断结果确定后续流程
如果你只在内地有永久性住所,那在这一层就会被视为内地居民,要是你只在香港有永久性住所,就会被视为香港居民,这一层已经能确定归属的,就可以直接按照这个结论继续分析后续的税收安排适用问题。
要是你在两地都有永久性住所,就要进一步比较你的个人和经济关系,判断你的重要利益中心在哪边,要是你在两地都没有永久性住所,那就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的习惯性居处判断。
要是你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可以分别写清楚两处住房的性质、使用安排和对应的相关期间,再说明还需要判断哪一层的内容,这样后续的家庭、工作及行程资料就能对应到具体问题上,审核起来也会快很多。
两地都有永久性住所时,比较重要利益中心
1、用家属相关资料说明家庭生活及个人联系
重要利益中心要比较的是你本人和哪一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两地的联系要放在同一个期间里考察才公平。
你和家属可以整理好配偶、子女的常住地点、就学情况还有共同生活的安排,还要写清楚这些情况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你平时的社会关系和日常活动也可以提供相关的事实作为佐证。
比如你主要在香港工作,但是配偶和子女长期在内地生活,这两类事实都要如实说明,要是材料之间有差异,要补充好各自对应的时间和背景就可以。
2、用雇主及经营相关资料说明经济联系
你可以向雇主取得任职合同、长期工作地点还有派驻安排的相关证明,要是你是自行经营企业或者承担管理职责的,就整理好实际履职、主要业务活动还有财产管理地点的资料。
这些材料是用来说明你的职业、经营和经济利益联系的,需要和家庭及个人关系放在一起共同比较,可不要觉得某地收入较高,或者某年停留的天数略多,就能单独代替整体的判断。
你最好记录好每项事实的来源和变动时间,要是比较之后还是没办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的,就进入习惯性居处的判断环节,要是有存在分歧的事实直接写明就好,不用强行归成某一方的结论。
核对习惯性居处及居民归属的后续处理
1、用行程及住宿记录还原两地居住轨迹
要是重要利益中心没办法确定,或者你在两地都没有永久性住所,税收安排就要求进一步判断你的习惯性居处在哪边。
你可以结合一段期间内的出入境记录、行程、工作安排还有实际住宿情况,还原你在两地的居住轨迹,某一年的183天结论不能直接代替这一层的判断哦。
你之前整理好的日数表可以作为基础资料,但最好还是保留好每次行程和地点的记录,方便后续结合实际居住情况分析,要是缺少某段行程或者住宿记录,要及时补取对应的资料,还要明确列出还没有查清的部分。
要是你的习惯性居处只在一方,就在这一层确定你的税收安排居民归属,要是两边都有或者两边都没有,就由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对了,这套个人加比路径里是没有国籍判断这一步的哦。
2、居民归属和具体收入的征税问题要分开处理
加比规则解决的是适用税收安排时你应该被视为哪一方居民的问题,不会直接改写两地各自国内法下的居民判断,也不能直接推出某项收入可以免税,具体的收入还是要核对所得条款、国内法还有对应的减免或抵免程序才能确定。
你要是准备提交个案核实的话,可以提交和争议层级有关的事实说明就行,比如分歧在永久性住所,就重点说明住房是否长期可供你居住,要是分歧在重要利益中心,就重点比较家庭、工作和经济联系的情况。
你拿到税收居民证明之后,要先确认上面的所属年度和使用目的,再和合同、付款及纳税资料对应上,哪一层已经能确定归属、哪笔收入仍待判断、还缺谁提供的哪份资料,都要分别说明清楚,也方便工作人员继续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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