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829被拒?别慌!遣返程序后仍有机会翻案关键策略全解析
在EB-5漫长的申请流程中,I-829(去条件申请)是最后一步,也是决定能否最终保留永久居民身份的关键环节。不少申请人一旦在这一阶段遭遇拒绝,随即收到出庭通知(NTA),案件进入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心理与法律压力陡增,误以为已无任何翻盘空间。
一、近期的一则翻案案例
然而,近期西雅图移民法庭的一起案件,清晰地表明:即便在进入遣返程序后,I-829仍并非“不可逆转”。在该案中,申请人的 I-829 已被移民局拒绝,随后收到出庭通知,正式进入遣返程序,并在西雅图移民法庭出席初步听证会(Master Calendar Hearing)。
在多数情况下,类似案件往往需要经历漫长的取证、证人出庭及个人听证会(Individual Hearing),审理周期动辄数年,结果亦存在高度不确定性。但本案的发展却完全出乎常规预期。在该案中,移民法官 Hon. Kenneth S. Sogabe 却未接受移民局的既有结论,而是判决申请人胜诉,I-829直接获批。
在该案中,政府一方仅提交了移民局此前提交的“拒绝意向通知书(NOID)”和“拒绝函(Decision)”作为证据,却未能就申请人提交的大量原始证据为何不符合 I-829 标准、以及为何应执行遣返提供充分且合理的法律依据。法官因此判定,由于政府作为原告未能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申请人胜诉,I-829直接获批。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并非在传统的“大庭“个人听证会(Individual Hearing)阶段通过漫长的等待胜诉,而是在最初的“小庭”初步听证会(Master Calendar Hearing)阶段,法官就直接做出了有利判决。
以下是法官判决书(Written Decision)的判决摘要:
*需要明确的是,移民法庭仍属于行政体系下的申诉程序,而非联邦司法体系。因此,单一移民法官的裁决通常仅对个案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对其他移民法庭案件具有先例拘束力的判例(只有被判定为precedent的BIA决定或联邦法院判决,才在相应范围内具有约束效力)。对于面临相似处境的投资人而言,个案胜诉本身并不意味着结果可以简单复制。申请人仍需结合自身案件事实及所在管辖区的审理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策略。
*但与此同时,该类案件所反映出的核心法律逻辑具有重要实务价值。尤其是在遣返程序中,举证责任由政府一方承担这一原则,以及移民法官对证据充分性与论证完整性的审查标准,均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具有高度参考意义的判断框架。
此案并非个例,业内也有其他 I-829被拒后进入遣返程序的案件,在移民法庭阶段获得转机,主要原因和此案类似,在于举证责任的转换。在移民法庭阶段,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翻转,政府(DHS)必须提供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优势证据)来自证I-829拒绝是完全合法的。这里的举证责任相对严格。政府律师不能仅仅重复拒信或NOID/RFE中的理由,而是必须向法官具体、充分地论证: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究竟为何不真实或不符合要求,以及移民局是如何根据相关事实推导并作出拒绝的结论的。
而现实情况是,I-829案件往往涉及数年跨度的投资记录、项目财务报表、就业计算模型、第三方评估报告等,证据体量庞大、结构复杂。在行政(移民局内部审理)阶段,一封拒信或许可以概括式质疑;但在法庭之上,政府如果无法对全部关键证据完成逐项拆解与论证,其举证便无法满足证据的要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案件得以成功翻案。
二、I-829被拒后的三大救济路径
上述案例并非鼓励简单“照搬结果”,而是提示一个经常被低估的事实:I-829被拒,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终局失败。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序中,申请人仍可能存在多条可行的法律救济路径。
从整体实务来看,I-829被拒后,常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救济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 行政阶段救济:在移民局体系内,通过重审动议(Motion to Reopen / Reconsider)或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直接挑战拒绝决定的事实基础或法律适用;
2. 移民法庭抗辩路径:在进入遣返程序后,于移民法庭阶段就I-829拒绝的合法性与政府的举证责任进行正面博弈;
3. 联邦法院司法救济:在行政体系内救济空间耗尽后,通过联邦法院审查移民局是否存在武断、滥用裁量权或程序违法。
需要强调的是,这三条路径并非简单的线性顺序,也并非每一案件都适合全部路径。是否启动、如何组合,必须基于案件拒因、证据结构、程序所处阶段及所在管辖区的审理环境进行专业评估与策略设计。
路径一:行政救济(MTR或AAO上诉)
在收到拒信的33天内,申请人可以选择递交I-290B表格,向移民局提交重审动议(Motion)或向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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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维持:
在等待I-290B结果期间,你依然拥有临时绿卡身份,可以正常加盖I-551印章,凭借551章自由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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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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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项目失败:
如果因项目停摆导致就业创造不足,可利用“落水救生”(保卡项目),补投50万美金至新项目,在 Motion 阶段补交新项目的材料和新资金的来源证明。
在以往实践中,陆续有原项目失败的投资人在 I-829审理期间,选择重新投资另一个新项目,并通过补充提交材料(interfile)的方式将新增投资直接并入原有 I-829案卷;甚至有在I-829已被拒之后,将再投材料作为重审动议的一部分提交。此类操作虽然有部分成功案例,但该路径并未获得移民局正式政策文件非常明确的确认。
然而,在近期若干投资人收到的区域中心关停通知(Notice of Regional Center Termination)中,移民局不仅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明确承认了这种做法可作为救济I-829的方式之一,并明确了再投资的金额(必须达到 50 万或 100 万)。这为项目失败但希望保卡的申请人提供了一条确认可行的通道。
以下是区域中心关停通知中相关条文的截图(OPTION 3和脚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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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资金来源:
如果是被“倒查”资金来源,仍可补交新材料。由经验丰富的律师重新梳理逻辑并准备Motion材料,解决据信中的疑问,仍有可能使案件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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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线并行:
在等待Motion或上诉审理期间,我们强烈建议同步启动婚绿或其他职业移民(如 EB-1/EB-2/EB-3)申请,确保双重保险。
路径二:移民法庭博弈
如果I-829或motion被拒,申请人有可能收到NTA(Notice to Appear,出庭通知),进入遣返程序,在移民法庭上将由移民法官判决申请人是否被驱逐出境,庭审分为两步,“小庭”初步听证会(Master Calendar Hearing)和大庭“个人听证会(Individual Hearing)。
即便到了这个阶段,如开头所述近期案例,因为举证责任的翻转,申请人仍然有机会翻案。
路径三:联邦法院上诉(Federal Court)
如果行政复议未能达成理想结果,也可以选择在联邦法院起诉移民局。
I-290B Motion重审动议和上诉到AAO都属于移民局系统内部的审理,而联邦法院与移民局是相互独立的系统。联邦法院通常会以更中立、更具深度的法律视角来审视移民局的决定是否属于“武断、无常或滥用权力”, 以往有利的联邦法院判例也会对当前案件有法律约束力。 在第三方公正审理下,许多被移民局误判的案件往往能在此获得平反。
三、结语
移民之路,道阻且长。从最初的I-526到最终的I-829获批,每一步都需要专业、资深的移民律师团队为您把关。Reid & Wise 律师事务所深耕EB-5领域逾16年,深刻理解投资移民流程中的各种变数与挑战。
无论您正准备递交 I-829、已收到RFE/NOID,或甚至面临I-829被拒的情况,都务必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团队介入,规划路径,把握关键的黄金救济期,为您的移民之路争取最大成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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